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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所有槍枝除於戰場上使用外,僅能作為緊急自衛工具(如對抗歹徒),不得任意攻擊所有無攻擊性之生物(如貓、狗、路人等),違者一律退隊處置。

二、 所有槍枝不可
填裝金屬或含火藥等具殺傷力彈丸,違者一律退隊處置。

三、為避免個人情緒影響團隊合作,槍隊內嚴禁培養私人情愛,違者一律退隊處置。

四、隊員於戰場對戰時,須隨時佩帶護目鏡,以保護自身安全,違者一律由訓練官視情形處置。

五、隊員於戰場對戰時,若遭敵方擊中身體任一部位,即須宣告陣亡;陣亡時以雙手舉槍退出戰場之外,不得於戰場逗留,並嚴禁以任何形式告知敵方資訊(如交談、手勢等),違者一律由訓練官視情形處置。

六、隊員於戰場對戰時,衝鋒槍於七步之內不得開槍,五步之內可直接宣告對方陣亡,以避免近距離開槍造成人身安危,違者停權一個月處置。

七、隊員於戰場對戰時,若彈匣用罄且無彈源補助,可視情況宣告陣亡離場。

八、隊員於非戰區及休息區須關閉槍枝保險,手指不得扣於板機之上,以避免槍枝走火或突發狀況發生,違者停權一個月處置。

九、隊員若於活動範圍〈含戰場及休息區〉之外,須將槍支妥善收納於槍袋內,
切勿於非活動地點公開展示,以避免觸犯相關法律,違者停權一個月處置。

十、所有隊員入隊前須熟知所有隊規,並致力於實踐。閱讀完畢後於本文回應,以表個人對於隊規的了解及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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